为加强船籍港船舶综合质量管理,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》第三十九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:(一)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;(二)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;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《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九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,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:(一)渔业捕捞许可证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;”之规定及《清远市清理整治涉渔“三无”船舶专项行动方案》有关要求,现对以下持证人所持有的《内陆渔业船舶证书》进行注销公示(见附件),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7日。
公示期满后,我局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。如有异议,请有关船舶所有人于公示期内联系连州市农业农村局。
联系人:廖斯娜 联系电话:0763-6602802
连州市农业农村局
2023年12月21日